83 年 7 月 29 日台 (83) 師字第 041760 號及同年 12 月 8 日台 (83) 師字第 066445 號函釋,大學所開設之推廣教育學分,不可採計為中等學校各領域/學科群科教師專門科目及其學分數。
依據教育部 90 年 10 月 9 日「研商一般大學校院推廣教育開設相關幼教人員學分班」會議決議,自 90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 (91 年 2 月 1 日起),各校辦理推廣教育各班次應與師資培育相關教育學程有所區隔,並應於招生簡章註明,該修習學分爾後不得作為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證明,且核發之學分證明上應加註「不得作為合格教師資格教育學分採用之」。爰此,推廣教育學分不可採計為教師資格之教育專業學分。
國內各宗教學院須依據教育部之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修正「私立學校法」第 8 條:『學校法人為培養神職人員及宗教人才,並授予宗教學位,得向教育部申請許可設立宗教研修學院;其他經宗教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法人,亦同。前項之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宗教學位授予之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中央宗教主管機關定之。』及「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等規定向教育部申請核准立案。然國內部分宗教學院尚未向教育部申請財團法人學校之籌設與立案,其學歷與學籍無法被承認,故其學分無法採計。
通過國外學歷認定小組之總審,僅同於國內已修畢「師資培育法」第七條第二項之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通過」之定義分別為以下兩者:
一、無缺學分數者:須根據「師資培育法」第十條之規定,仍應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參加半年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再參加教師資格檢定,及格者則可取得合格教師資格。
二、僅缺分科 (分領域) 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學分者:須依「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標準」第七條,應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以隨班附讀方式補修學分,修畢後由接受補修之師資培育之大學輔導參加半年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再參加教師資格檢定,及格者則可取得合格教師資格。
課程資料為專家學者之審查重要憑據,以利了解國外修讀課程內涵是否符合我國教師修習之師資培育相關課程,故必須提供。惟為體恤民眾準備課程資料的方便性,已於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審查作業現行規範手冊草案會議」決議,取消各項繳交證明文件之「中譯本」,且課程資料無需經原就讀學校認證。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資料必須具備教科書封面、目錄、教學課程大綱 (授課大綱) 或相關修課內容 (筆記、作業) 等資料。
課程資料請以 A4 紙張複印並裝訂成冊,並註明目錄、頁數。請勿與申請表及其他繳交文件裝訂,單課程資料即可。若資料過多得分冊,並註明冊數。
請依照以下順序排列:
(1) 教科書封面 (2) 目錄 (3) 教學課程大綱 (授課大綱) (4) 相關修課內容。
各科目請依照申請表 (A、B) 之填列順序排列,
如:(92 年 10 月 2 日 (含) 後入學) 中等學校教師教育專業課程認定申請表 (表 B)
(1) 教育心理學 (2) 教育哲學 (3) 教育社會學 (4) 教育概論…以此類推。
◎教育專業課程請依據申請者於國外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入學時期,與申請採認之科目,參照教育部頒布之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學分對照表,逕送符合申請採認項目之相關審查學校,由專家學者審查其教育專業課程。
註:【教育部於 101 年 7 月 19 日臺參字第 1010130998C 字號函修正「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標準」第二條、第五條之修正條文。第二條法自修法日期起適用。第五條中:(一、依申請人提出申請日之國內當時教育專業課程與專門課程應修科目及學分規定審查之。) 因有五年信賴保護原則,本標準中華民國 101 年 7 月 19 日修正施行前,申請人已於國外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者,自本標準修正施行日期五年內,應適用原規定辦理。故中華民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含) 後入學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者得以於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9 日適用此條款。至國外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者,則以提出申請日之對應國內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審查。】
國外學歷證明文件經驗證後,影印一份影本,影本再經駐外館處驗證一次,即為驗證後之『驗證正本』。
國外學歷相關證明文件請於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簡稱駐外館處) 驗證。
請參考以下洽詢資訊:
洽詢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北部)
地址:臺北市濟南路一段 2-2 號 3~5 樓(12:30-13:30 為中午休息時間)
文件證明組洽詢電話:(02) 2343-2913,(02) 2343-2914
請參考文件證明申請須知重要資訊:
http://www.boca.gov.tw/ct.asp?xItem=1410&CtNode=744&mp=1
(網址來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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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證明國外學歷證件是否屬實。
如:畢業證書、成績單、歷年成績單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