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分補修與採計
Q1. 為何國內部分基督教書院學歷之學分不能採計?
A1. 國內各宗教學院須依據教育部之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修正「私立學校法」第 8 條:『學校法人為培養神職人員及宗教人才,並授予宗教學位,得向教育部申請許可設立宗教研修學院;其他經宗教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法人,亦同。前項之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宗教學位授予之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中央宗教主管機關定之。』及「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等規定向教育部申請核准立案。然國內部分宗教學院尚未向教育部申請財團法人學校之籌設與立案,其學歷與學籍無法被承認,故其學分無法採計。
Q2. 推廣教育修習之學分,可否被採計為教育專業學分?
A2. 依據教育部 90 年 10 月 9 日「研商一般大學校院推廣教育開設相關幼教人員學分班」會議決議,自 90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 (91 年 2 月 1 日起),各校辦理推廣教育各班次應與師資培育相關教育學程有所區隔,並應於招生簡章註明,該修習學分爾後不得作為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證明,且核發之學分證明上應加註「不得作為合格教師資格教育學分採用之」。爰此,推廣教育學分不可採計為教師資格之教育專業學分。
Q3. 推廣教育修習之學分,可否被採計為專門課程學分?
A3. 83 年 7 月 29 日台 (83) 師字第 041760 號及同年 12 月 8 日台 (83) 師字第 066445 號函釋,大學所開設之推廣教育學分,不可採計為中等學校各領域/學科群科教師專門科目及其學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