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

Q1. 若通過教育部國外學歷認定小組之總審,是否可以取得合格教師資格?
A1. 通過國外學歷認定小組之總審,僅同於國內已修畢「師資培育法」第七條第二項之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通過」之定義分別為以下兩者:
一、無缺學分數者:須根據「師資培育法」第十條之規定,仍應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參加半年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再參加教師資格檢定,及格者則可取得合格教師資格。
二、僅缺分科 (分領域) 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學分者:須依「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標準」第七條,應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以隨班附讀方式補修學分,修畢後由接受補修之師資培育之大學輔導參加半年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再參加教師資格檢定,及格者則可取得合格教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