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教師證書補換發系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申請補發換發作業要點」修正規定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英文版教師證明書及英文版教師資格認可證明文件申請作業要點」修正規定已於本(107)年10月16日修正發布。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每件證書申請案需繳交500元費用。申請人如有誤繳、溢繳等情事須辦理退費,將扣除銀行手續費用後,退回證書規費485元。未補件或補件不完全者,依規費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略以:「......因可歸責於繳費義務人之事由者,不予退還。」
初次申請者,請點選申請帳號;已申辦帳號者,請直接登入系統,進行線上申請及繳費。
登入
FAQ
Q1 所持教師證書是否有十年失效之問題
依教育部101年4月6日臺國(三)字第1010054643號、95年11月22日台中(三)字第0950167062號函及98年10月23日臺國(三)字第0980162186號函說明辦理。
92年8月1日「師資培育法」修正施行前,已取得教師證書者,且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以下簡稱原檢定及實習辦法)第34條及第37條第4款規定認定脫離教學工作連續未達10年尚未失效,於92年8月1日「師資培育法」修正施行後,始有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10年以上之情形者,應不受原檢定及實習辦法第34條及第37條之規範,其教師證書應存續有效。
簡而言之,如取得證書為「92年8月1日後」取得,其證書原則上無失效問題;
證書於「92年8月1日前」取得,自取得證書日起至92年8月1日期間證書無超過10年未任教之情況,則證書原則上持續有效。
Q2 欲辦理加註任教學科、加另一類科證書該如何辦理
本工作小組僅接受各師培大學送件資料,請各申請人逕向有開設申請學科之師資培育大學申請,待學校完成學分採認及審核後,再由師資培育大學送件至本工作小組辦理教師證書。
各校各學科專門課程一覽表請至 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網站查詢
(查詢位置: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門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