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面提供教師證書核發服務系統的常見問題與解答。
如果您在使用系統時遇到問題,請先查閱以下Q&A內容,可能會找到您需要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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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部101年4月6日臺國(三)字第1010054643號、95年11月22日台中(三)字第0950167062號函及98年10月23日臺國(三)字第0980162186號函說明辦理。
92年8月1日「師資培育法」修正施行前,已取得教師證書者,且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以下簡稱原檢定及實習辦法)第34條及第37條第4款規定認定脫離教學工作連續未達10年尚未失效,於92年8月1日「師資培育法」修正施行後,始有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10年以上之情形者,應不受原檢定及實習辦法第34條及第37條之規範,其教師證書應存續有效。
簡而言之,如取得證書為「92年8月1日後」取得,其證書原則上無失效問題;
證書於「92年8月1日前」取得,自取得證書日起至92年8月1日期間證書無超過10年未任教之情況,則證書原則上持續有效。
本工作小組僅接受各師培大學送件資料,請各申請人逕向有開設申請學科之師資培育大學申請,待學校完成學分採認及審核後,再由師資培育大學送件至本工作小組辦理教師證書。
各校各學科專門課程一覽表請至 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網站查詢
(查詢位置: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門課程)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申請補發換發作業要點」、「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英文版教師證明書及英文版教師資格認可證明文件申請作業要點」規範,現職教師需檢附該項文件,遂請學校人事單位協助發文作業,公文相關資訊如下:
受文者: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收文地址:106 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62號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學院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作業工作小組收 (教師證書業務申辦)
參考範本下載:
本工作小組僅補發「教育部」、「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所核發之教師證書,如所持教師證書為縣市政府教育局核發之證書,因本工作小組無原始申請資料無法查驗,將以退件辦理,由申請人逕向發證單位申請辦理補換發。
所繳交之教師證書規費,請另行填寫「教師證書補換發及英文版證明書退費申請書」,本工作小組於收到申請書後3-4周完成退費作業。
因 101 年 10 月 1 日個資法正式上路,為避免各合格教師資料遭他人查詢盜用,故本工作小組停止線上查詢功能,以降低資料外洩之情況。
惟教師本人可至 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Data)平臺 網站查詢教師證書相關基本資料。
如教師證書有遺失之情況,建議提早辦理證書補發申請,以免影響辦理退休、介聘或參加教師甄試之權益。
另教師申請教師證書補發時,如因遺失正本,無證書字號、發證日期無法填妥教師證書補換發申請書相關資訊,可於系統中點選「原發給教師證書遺失,且無留存影本」選項,待本工作小組收到資料後會協助查詢並製發證書。
本工作小組初審通過資料送往教育部進行覆核及用印。
各類教師證書(包含首張、加註任教學科、加另類科、國小加註專長、註記次專長等)之取得,於審核完畢後由教育部寄回原師資培育大學,由各師資培育大學協助寄發或連繫申請人領取。
如為申請補換發或英文版教師證明書,審核完畢後將直接寄發至原申請單位(如為現職教師則統一寄至任職學校)。
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本工作小組僅接收縣市政府教育局所函報之換證資料,請申請人逕向目前任教學校所屬縣市政府教育局申請辦理。可參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附件五及附件十二提供相關文件申辦。
配合 107 年 10 月 16 日公布施行之教師證書相關法規及要點,教師證書補換發及英文版教師證明書申請需繳交規費,故建置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補換發及英文版證明書申請系統」 ,提供已取得教師證書之合格教師進行補/換發申請。
系統申請步驟如下:
申請「教師證書補換發及英文版證明書系統」帳號,並進行信箱認證。
系統點選「新增申請」→「教師證書補換發申請」→「申請人個人資料填寫」
上傳「個人照片、身分證及護照影像檔」→「繳交證書規費500元/張」
*繳費方式可選「線上刷卡」、「超商繳款」、「ATM轉帳」。
輸出申請書,備齊檢核表所需文件後,寄至教師證書核發工作小組。
依證書補換發作業要點,相關申請流程將於本工作小組收到資料後28個工作天完成審查(不包含補件時間),審畢後,將寄送證(明)書至申請人地址 (如為現職教師統一寄至任職學校)。
配合 107 年 10 月 16 日公布施行之教師證書相關法規及要點,教師證書補換發及英文版教師證明書申請需繳交規費,故建置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補換發及英文版證明書申請系統」 ,提供已取得教師證書之合格教師進行英文版教師證明書申請。
系統申請步驟如下:
申請「教師證書補換發及英文版證明書系統」帳號,並進行信箱認證。
系統點選「新增申請」→「英文版教師證明書及英文版教師資格認可證明文件」→「申請人個人資料填寫」
上傳「個人照片、身分證及護照影像檔」→「繳交證書規費500元/張」
*繳費方式可選「線上刷卡」、「超商繳款」、「ATM轉帳」。
輸出申請書,備齊檢核表所需文件後,寄至教師證書核發工作小組。
依教師證書英文版及英文版資格認可證明文件作業要點,相關申請流程將於本工作小組收到資料後28個工作天完成審查(不包含補件時間),審畢後,將寄送證明書至申請人地址 (如為現職教師統一寄至任職學校)。
自107年10月16日起發給中英文雙語版教師證書,過往取得之教師證書為中文版,故如申請人有海外求職、就學之需求得申辦英文版證明書或英文版資格認可證明文件。
英文版證明書僅就原中文證書翻譯為英文內容。
英文版資格認可證明文件為任職、招考單位有特定資訊須經原證書發給單位另行佐證資訊之需求,才進行本項申請作業。